好车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台胞子女入学

台胞子女入学

来源:好车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入学条件同等。台胞子女凭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来往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居住证》及子女《出生证》,可在增城区就近申请公办幼儿园入读,享受本地适龄儿童同等待遇。2、保教费同等。台胞子女在增城区入读公办幼儿园收费与本地适龄儿童标准统一、金额同样。3、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环境等方面享受与本地适龄儿童同等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台生在就读的多项优惠,涉及到招生、住宿、奖学金、医疗等多方面。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学生的规定》 第三条 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规章;(二)指导和监督高校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举办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三)统筹涉及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入学条件同等。台胞子女凭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来往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居住证》及子女《出生证》,可在增城区就近申请公办幼儿园入读,享受本地适龄儿童同等待遇。2、保教费同等。台胞子女在增城区入读公办幼儿园收费与本地适龄儿童标准统一、金额同样。3、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环境等方面享受与本地适龄儿童同等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考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分要具备以下条件:1、海外华人儿童积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父母(只要一方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华侨是指被指定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永久居民”是指中国公民取得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他或她的住所和居住在中国连续两年,他或她的住所和居住在这个国家他或她的住所在两年内累计至少18个月。2、中国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永久居留权或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他们居住的国家,但已获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居住国连续超过5年(包括5年),已经在居住国的累计时间不少于30个月在这五年被视为华侨。3、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护照复印件(护照背面出入境印章复印件)、在华居留许可复印件(5年居留许可复印件)。(2)、经公证的父母一方持有的我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大使馆签发的在华居留许可原件。(3)、亲属关系证明(提供户口簿,注销账户或无法显示的,应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4)、考生须出具《普通高校招生中附加分考生报名表》和学校出具的《三名华侨学生身份验证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华侨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而华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是取得了居住地所在国家的国籍,华侨是受中国法律约束和管辖的在国外居住的中国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居住,都必须尊重中国的法律,而华人和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和管辖,只接受所在国的法律的约束和管辖。华侨不具有外国国籍,而华人是在国外生活一段时间并加入所在国国籍,因此获取外国国籍时间为其出生后。华侨身份认定办理条件具备华侨身份: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一、办理归国华侨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据回国定居证明;2、国外长期居留证;3、护照;4、申请人在国内亲属证明;5、本人回国定居申请书。具体请到当地外侨办办理二、如果不归国仅开证明:由您先生所在国家的户政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领事)馆确认,另附上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去你当地外侨办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一、具备华侨身份: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二、具备归侨身份:1、具备华侨身份条件,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2、“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三、具备侨眷身份:1、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2、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华侨身份认定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全部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退回补正告知。3.审核:审核认定华侨(归侨/侨眷)身份。4.办结:出具身份认定证明。华侨生身份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参加“华侨生联考”报名:(1) 港澳地区考生,具有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 地区考生,具有在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居民来往通行证》。(3)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 4 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在国外居住满 9 个月即按一年计算,无须连续居住。年的计算规则为:自然年,或每年报名时间截止日的过去一年。两年中累计住满 18 个月不可直接视作两年计算,需每年单独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取得居留权的时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居留权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考生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每年全国联招报名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提供华侨考生的出入境记录,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也不退还报考费。学历资格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入学考试者,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其中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向报提供毕业中学开具的毕业证明及高一到高三上学期的成绩单正本,入学报到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补缴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三下学期的成绩单。往届生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中三年成绩单正本。持中国内地(祖国)学历的考生信息将由联招办汇集后送考生毕业中学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历查验;持港澳地区学历的港澳台考生须在毕业中学所在地(或澳门)报名参加考试;持国外学历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对其学历证明材料所做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是否学历教育)。凡持虚假学历报考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当年全国联招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并且在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联招考试或全国高考。【法律依据】:《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第二条 回国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第三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第四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考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分要具备以下条件:1、海外华人儿童积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父母(只要一方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华侨是指被指定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永久居民”是指中国公民取得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他或她的住所和居住在中国连续两年,他或她的住所和居住在这个国家他或她的住所在两年内累计至少18个月。2、中国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永久居留权或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他们居住的国家,但已获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居住国连续超过5年(包括5年),已经在居住国的累计时间不少于30个月在这五年被视为华侨。3、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护照复印件(护照背面出入境印章复印件)、在华居留许可复印件(5年居留许可复印件)。(2)、经公证的父母一方持有的我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大使馆签发的在华居留许可原件。(3)、亲属关系证明(提供户口簿,注销账户或无法显示的,应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4)、考生须出具《普通高校招生中附加分考生报名表》和学校出具的《三名华侨学生身份验证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归侨子女是指回国华侨的国外生活子女,华侨子女通常指华侨在国内生活的子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具备华侨身份: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二、具备归侨身份:1、具备华侨身份条件,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2、“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三、具备侨眷身份:1、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2、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法律依据:《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第二条 回国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第三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第四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考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分要具备以下条件:1、海外华人儿童积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父母(只要一方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华侨是指被指定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永久居民”是指中国公民取得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他或她的住所和居住在中国连续两年,他或她的住所和居住在这个国家他或她的住所在两年内累计至少18个月。2、中国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永久居留权或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他们居住的国家,但已获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居住国连续超过5年(包括5年),已经在居住国的累计时间不少于30个月在这五年被视为华侨。3、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护照复印件(护照背面出入境印章复印件)、在华居留许可复印件(5年居留许可复印件)。(2)、经公证的父母一方持有的我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大使馆签发的在华居留许可原件。(3)、亲属关系证明(提供户口簿,注销账户或无法显示的,应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4)、考生须出具《普通高校招生中附加分考生报名表》和学校出具的《三名华侨学生身份验证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华侨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而华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是取得了居住地所在国家的国籍,华侨是受中国法律约束和管辖的在国外居住的中国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居住,都必须尊重中国的法律,而华人和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和管辖,只接受所在国的法律的约束和管辖。华侨不具有外国国籍,而华人是在国外生活一段时间并加入所在国国籍,因此获取外国国籍时间为其出生后。华侨身份认定办理条件具备华侨身份: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一、办理归国华侨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据回国定居证明;2、国外长期居留证;3、护照;4、申请人在国内亲属证明;5、本人回国定居申请书。具体请到当地外侨办办理二、如果不归国仅开证明:由您先生所在国家的户政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领事)馆确认,另附上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去你当地外侨办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具备华侨身份: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二、具备归侨身份:1、具备华侨身份条件,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2、“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三、具备侨眷身份:1、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2、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法律依据:《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第二条 回国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第三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第四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台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法律依据:教育部 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同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台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有关对台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和台胞投资工作的法律、规章和,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台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 三、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收台胞子女就读。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对拟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涉台工作条件评估。有关部门要指导这些学校开展工作,并做好监督工作。要采取有效方式对这些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涉台方针、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七、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就读台胞子女在思想品德上要积极引导,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要适当照顾。要教育台胞子女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校规,做好对他们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台胞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他们全面了解的情况,增进与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台胞子女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九、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与学校和幼儿园一起,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就读台胞子女家长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咨询或协商会议,介绍台胞子女就读的有关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十、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台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十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可依本意见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具体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台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法律依据:教育部 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同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台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有关对台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和台胞投资工作的法律、规章和,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台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 三、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收台胞子女就读。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对拟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涉台工作条件评估。有关部门要指导这些学校开展工作,并做好监督工作。要采取有效方式对这些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涉台方针、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七、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就读台胞子女在思想品德上要积极引导,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要适当照顾。要教育台胞子女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校规,做好对他们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台胞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他们全面了解的情况,增进与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台胞子女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九、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与学校和幼儿园一起,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就读台胞子女家长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咨询或协商会议,介绍台胞子女就读的有关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十、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台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十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可依本意见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具体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台生在就读的多项优惠,涉及到招生、住宿、奖学金、医疗等多方面。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学生的规定》 第三条 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规章;(二)指导和监督高校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举办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三)统筹涉及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