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应出具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并在合同签订后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与乙方联系,当甲方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材料通知乙方;
2、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资料清单(资料清单见附件三),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评价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甲方负责“公众参与”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负责;
4、甲方负责在技术评估会上对项目情况及生产工艺等技术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在项目技术评审会后按照评估意见的要求及时补充所缺的工艺技术资料和必需的附件等,如不能及时向乙方提供需补充的资料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完成修改工作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5、为乙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评价工作费用;
6、按国家规定在《报告书(表)》申请审批阶段进行全本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机密的内容除外);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要求,在环评文件取得批复前发生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