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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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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减刑和假释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执行部分刑罚后才能适用;虽然减刑也要执行一定的刑罚,但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分子确实悔改或立功,原则上可以随时减刑;

3、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不受次数,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几次;

4、不同的应用方法。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和义务。发生法定情形的,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限和其他。即使罪犯再犯新罪,减刑期限也不会恢复;

5、释放时间不同。被假释人应当立即解除监禁,并有条件释放;被减刑人应当根据减刑后是否有余刑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刑期的,应当继续在监狱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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