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庭表态,因为离婚涉及双方身份关系变更和调解程序,需要确保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时,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仍应出庭,否则会增加审查难度。离婚撤诉需满足申请人为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自愿撤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条件,并在宣判前提出。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再起诉,将不再受理。
法律分析
离婚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庭。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必须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算数。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
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
离婚撤诉要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人民不会再受理。
结语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特殊情况,离婚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或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庭。这是为了确保正确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重要事项。撤诉时,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且申请必须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在宣判前提出。人民一旦准予撤诉,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会再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