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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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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是指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这三种减免。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征税范围

1、销售、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

4、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5、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6、视同销售:

(1)代销业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2)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减”税收效应分析

1.税率下调给企业带来了“摸得着”减免税额。

企业的销售和采购项目类型相对固定,采购项目多为各类煤炭和碳,销售项目多为电力和蒸汽。以企业为例,2018年企业采购煤炭和碳的金额为72184.09万元,占企业采购总额的87.1%;销售电力和蒸汽的金额分别为82188.37万元和10394.46万元,分别占企业销售总额的78.9%和10.0%。企业采购煤炭、设备和销售电力受第二次和第三次税率变化影响较大,从17%降至16%,再从16%降至13%;蒸汽销售属于低税率货物范围,三次减免税调整变化对其税率产生影响。税率由13%降至11%,再由11%降至10%,最终降至9%。

2.负担率大幅下降。

根据2017-2021年三大企业和销售收入数据,消除减税和减免税因素,计算三大企业负担率和变化,反映2017-2020年企业“减”税收实施前后负担率变化,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担率“减”税收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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